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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所需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2. 需用土地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文件予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時,應一併撥付前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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