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及的法條是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根據該條款的內容,測定機關在申請複測時,應通知申請複測人以及相鄰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人前往實地進行複測。若複測結果無錯誤,測定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如果發現錯誤,測定機關應立即進行更正,並重新進行樁位及相關樁位的公告。 可參考之相關資料如下: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https://www.land.moi.gov.tw/ngis/Handler/ElaFileHandler.ashx?file_id=783901c0-e9c4-49b8-ac61-2fa2b2e9ba7c -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i/default.asp 範例: 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當有人申請複測時,測定機關應該通知該申請人以及相鄰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人,讓他們前往實地參與複測的過程。舉例來說,甲地申請複測樁位,測定機關應通知甲、乙、丙等相鄰地所有權人前往現場參與複測工作。 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複測結果無錯誤,測定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舉例來說,乙申請複測樁位後,如果複測結果沒有錯誤,測定機關應該寄送通知書給乙,告知複測結果。 以上為對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解釋。需注意的是,我回答的資料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問題應該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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