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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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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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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定機關對前條土地權利
關係人
之申請,應通知申請複測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
人,前往實地複測。
前項複測無
錯誤
者,測定機關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確有錯誤者,測定機關應即予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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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控制點測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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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樁位測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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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埋樁與管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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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成果整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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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檢測基準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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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地籍分割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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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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