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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測定機關對前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通知申請複測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前往實地複測。
  2. 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測定機關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確有錯誤者,測定機關應即予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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