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釋義如下: 1. 幹導線距離測量的精確度: - 使用電子測距儀進行測量時,其精確度要求為每次測量距離的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在五毫米的基礎上再加上5×10-6l(l代表測量的距離,以毫米為單位)的誤差。且兩次測量的差值不得超過十毫米。 - 使用鋼捲尺進行測量時,應往返施測兩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兩次測量的差值不得超過三點二√l毫米(l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在平坦地區域,這個差值不得超過二點五√l毫米;在地勢起伏的地區,這個差值則不得超過三點八√l毫米。 - 最終的測量結果需要進行以下改正: - 標準尺長度或頻率偏差的改正。 - 傾斜的改正。 - 將結果轉換至平均海水面長度的改正。 2. 水平角觀測的精確度: - 使用經緯儀進行水平角觀測時,需要進行至少兩次測量,且兩次測量的差值不得大於十二秒。 - 水平角的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N秒,其中N代表導線點的數量。 3. 邊長及導線點數的要求: - 邊長的範圍應在五十公尺至一百五十公尺之間。 - 導線點的數量應在十五點以內。 - 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的八千分之一。 4.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並公告的區域,在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可以沿用原測定導線的精度,不受幹導線精度的規範限制。 以上解釋來自《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即內政部88年(1999)3月25日主管修正之版本)。根據本法第17條和相關資料,可以得出這些解釋,以理解該法條的意思和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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