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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機構因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由該施工單位洽樁位管理維護機關同意,並向樁位測定機關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後,始可移動、挖除或覆蓋。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竣後,由施工單位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樁位測定機關將樁位重建完成驗收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2. 前項工料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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