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45 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在地籍分割的測量工作完成後,如果都市計畫經變更並已發布實施,測定機關應根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將相關資料送交地政機關,以便重新進行地籍分割。根據第二項規定,在上述地區經核定進行地籍圖重測時,測定機關應在地籍圖重測年度前配合將相關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並完成實地點交,以便進行地籍圖的重新測量。 參考資料: 1.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2014/07/09),經濟部水利署,http://laws.moi.gov.tw/MOI 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52674 2. 都市計畫法修法白皮書 (修正日期:2013/07/10),內政部營建署,https://www.cpami.gov.tw/public/Attachment/991314124902.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