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位,因第十一條規定情事而重行公告者及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補建樁位公告後,測定機關應將更正或補建後之樁位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
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都市計畫樁位因第十一條的情況而重新公告,或者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補建樁位公告,測定機關應該將更正或補建後的樁位資料送交地政機關,以便重新進行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 根據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補建樁位公告的程序和要求。該條規定,當都市計畫樁位有缺失的情況時,測定機關應該依法進行補建,並重新公告樁位,以確保樁位的完整性。另外,根據土地法第六十八及六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地政機關所作的逕為分割登記有錯誤,應當進行更正登記。 根據舉例的範例,如果都市計畫樁位的公告有錯誤或缺失,測定機關應該依據補建樁位公告的程序進行更正或補建。之後,測定機關應將更正或補建後的樁位資料送交地政機關,以便重新進行地籍分割或更正分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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