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50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在自行擬訂或變更細部計畫並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可以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并將相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主管機關檢定并按照第8條的規定辦理後,方可申請建築。此外,已經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地區的土地權利關係人,在自己的土地範圍內也需要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測釘樁位。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50條 (91.08.30)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一個土地權利關係人在自行擬訂或變更細部計畫后,決定要建造一棟建築物。根據第1款,他可以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並提交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檢定。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權利關係人需要確保測量成果的準確性和符合法規要求,以便得到主管機關的批准並繼續申請建築。 另外,當一個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已經發布實施細部計畫的地區擁有土地時,即使是在自己的土地範圍內,根據第2款仍然需要遵循相同的測釘樁位程序。這就意味著即使他已經在實施的細部計畫範圍内,仍然需要確保樁位的準確性並按照法規的要求辦理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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