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五條辦理。但實施局部重新測製時,得依原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6條,本辦法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應遵循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35條的規定。不過,當進行局部重新測製時,可以依照原公告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進行測量。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91.08.30) -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35 條 (102.02.07) 範例: 例如,如果原先的都市計畫樁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已經公告,當需要進行局部重新測製時,可以按照原公告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進行測量。這樣可以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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