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使用之衛星定位接收儀及電子測距經緯儀,應至少每三年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一次,並出具校正報告書。
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7條,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所使用的衛星定位接收儀和電子測距經緯儀應每三年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的認證機構進行校正,並提供校正報告書。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都市計畫樁測定所使用的衛星定位接收儀和電子測距經緯儀的準確性和精度,以免影響都市計畫的執行和相關行動的合法性。 範例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所提供的校正報告書,該報告書會顯示衛星定位接收儀和電子測距經緯儀的校正結果,並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準確性和精度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