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35條規定了關於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的使用。根據該條規定,各機關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的實施日期之前完成的測繪成果可以繼續流通使用。然而,重新測製這些成果時,應按照當時公告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之前完成了一份測繪成果,該成果可以在新的規定實施後繼續被使用。但是,如果在重新測製這份成果時,必須按照新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進行,以確保測量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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