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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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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2. 2.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35條規定了關於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的使用。根據該條規定,各機關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的實施日期之前完成的測繪成果可以繼續流通使用。然而,重新測製這些成果時,應按照當時公告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進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之前完成了一份測繪成果,該成果可以在新的規定實施後繼續被使用。但是,如果在重新測製這份成果時,必須按照新的測量基準和參考系統進行,以確保測量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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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前項測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