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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六章 附則

§ 34–363

34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2.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5
  1.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2.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