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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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除非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經制定了相關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准發布。這意味著,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使用甚至邀請他人代為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臨時建築物,前提是政府機關還未制定相關計劃並核准實施。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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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