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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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臨時建築權利人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本辦法申請為臨時建築而有使用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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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3條,所謂的臨時建築權利人是指依該辦法申請為臨時建築並擁有使用權利的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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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