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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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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2. 2.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臨時建築使用受到以下限制: 1. 建築使用限制:臨時建築的使用目的必須是為了自用住宅、農業使用、社區遊憩、幼稚園、托兒所、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以及其他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建築物。 2. 建築受限: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既成巷路通行,且必須符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 3. 建築規模限制: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的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 根據上述法條,臨時建築使用的目的和規模受到明確的限制。例如,一間養殖場希望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建造一個供農業使用的菇寮,則符合臨時建築使用的限制。由於地方政府制定了相應的規劃,養殖場可能需要依據當地政府的要求進行建蔽率和最大建築面積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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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