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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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臨時建築的構造限制在地面上一層建築物,可以使用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和冷軋型鋼構造等材料。其中,除非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否則簷高不得超過3.5公尺。然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款所提及的臨時建築,如果是使用木構造、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並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符合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和建築結構安全,那麼其簷高可以達到10公尺以下。 2. 第一項第六款提到的停車場臨時建築,可以使用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如果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根據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的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和環境影響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查核准,則該臨時建築的樓層數不受前述限制。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已修正) - 新竹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條
- 保留地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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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