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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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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可者,其簷高得為十公尺以下。
  2. 2.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停車場之臨時建築以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查核可者,其樓層數不受前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臨時建築的構造限制在地面上一層建築物,可以使用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和冷軋型鋼構造等材料。其中,除非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否則簷高不得超過3.5公尺。然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款所提及的臨時建築,如果是使用木構造、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並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符合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和建築結構安全,那麼其簷高可以達到10公尺以下。 2. 第一項第六款提到的停車場臨時建築,可以使用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如果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根據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的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和環境影響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查核准,則該臨時建築的樓層數不受前述限制。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已修正) - 新竹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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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