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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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6 條,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既成巷道相連接,並根據既成巷道與臨時建築連接部分之最小寬度,進行規定。如果未與既成巷道相連接,則需要自設通路,並且需根據自設通路的長度來確定通路的寬度。以下是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相關法條的一個範例: 依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基地面臨符合第 6 條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第 6 條中的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如果現有巷道屬於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一定的條件之一,例如符合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則可以指定建築線。」 根據這個範例中的自治條例條文,可以看出臨時建築所需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沒有與既成巷道相連接,就需要自設通路。而這個自設通路的寬度則根據通路的長度來確定,例如當通路的長度在未滿十公尺時,寬度為二公尺;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時,寬度為三公尺;逾二十公尺時,寬度為五公尺。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臨時建築的連接通路具備適當的寬度,以確保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安全與順暢。
- 保留地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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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