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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