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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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8條,要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臨時建築使用,需要提交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以及工程圖樣和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才能進行臨時建築使用。具體的範例則沒有提供。
- 保留地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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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