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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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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8條,要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臨時建築使用,需要提交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以及工程圖樣和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才能進行臨時建築使用。具體的範例則沒有提供。

  • 保留地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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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