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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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施工管理,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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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的施工管理,應依建築法的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當進行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的施工管理時,必須遵守建築法的規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建築法規定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這一條的詳細解釋與範例。
- 保留地名詞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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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