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