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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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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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10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與承造人應共同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申請許可證後,可以憑著該許可證向相關機構申請接水接電等服務。 範例:例如,如果某地區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已經完工,建築的起造人和承造人可以一起向相關機構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一旦取得許可證,他們可以憑著許可證向相關單位申請接水接電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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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