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的法源基礎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項所制定的。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都市計畫的定期通盤檢討是為了確保都市計畫的確實進行。它允許都市計畫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和人民的意見進行檢討。這種定期通盤檢討制度的目的在於確保都市計畫能夠與現實的發展和大部分人民的期望相符。在進行檢討後,如有必要進行變更,則只需要針對必要的部分進行變更,而不用對整個都市計畫進行變更。因此,根據這一規定,都市計畫的變更不一定涉及整個計畫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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