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每三年內或五年內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根據實際情形,將事項分期分區全部或部分進行處理。然而,如果都市計畫的發布實施已達到計畫年限或已經超過25年,則應進行全面通盤的檢討。 依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是由內政部所發布的行政規則。該辦法的第1條明確規定了在都市計畫的發布實施後,若出現特定情形之一,就應立即進行通盤檢討。因此,根據這個辦法,都市計畫的通盤檢討是依法規定之行政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都市計畫在實施過程中發現需要進行重大改變時,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的規定,應進行定期通盤檢討。如果該都市計畫已經實施到計畫年限或超過25年,則應進行全面通盤的檢討,並進行必要的變更。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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