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合併辦理之。
都市计划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相邻接的都市计划在进行通盘检讨时,可以合并进行。这意味着如果相邻的两个或多个都市计划在进行定期通盘检讨时存在相关性或互相影响,可以将它们合并在一起进行检讨。这样可以提高效率,确保相关计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例如,如果两个相邻的城市都有计划进行都市计划的定期检讨,而这两个城市的发展互相关联,比如相邻城市的人口流动、交通网络的互通等因素可能会对双方的都市计划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都市计划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这两个城市可以选择合并进行通盘检讨,以便更好地协调双方的发展规划。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