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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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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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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
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
依前項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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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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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條件及期限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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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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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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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辦理機關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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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作業方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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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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