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 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 根據第4條第1項的規定,當進行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的全面通盤檢討時,應該遵循都市計畫法第15條或第22條的相關規定,並考慮未來的發展需求,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的建議進行必要的修正。這表示在通盤檢討中,需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並考慮未來的需求,並綜合考慮各方意見進行修正。 2. 依前項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之。 根據第4條第2項的規定,當進行細部計畫的通盤檢討時,如果涉及到主要計畫的部分,可以一併進行檢討。這意味著在進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如果其中涉及到主要計畫的相關內容,可以同時進行檢討。 依據網站「中華民國內政部」所提供的法規資料,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內容符合該法規的官方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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