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的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在都市發展的過程中,公共設施的面積比例能夠保持不變或增加,以滿足市民的需求。同時,根據第2項規定,變更範圍內應劃設的公共設施除了必要設施之外,還應根據整體都市發展的需求,適當地劃設供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使用的公共設施。在劃設過程中,首要考慮的是原都市計畫中公共設施不足的情況,同時也應考慮到停車場、公園、綠地等項目的需求。此規定的目的在於優先確保缺乏的公共設施能夠得到完善,以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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