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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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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於主要計畫視實際需要指定下列地區辦理都市設計: 一、新市鎮。 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五、位於重要公共設施之周圍地區。 六、其他經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2. 2.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納入細部計畫: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事項。 六、景觀計畫。 七、其他應加表明事項。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指定辦理都市設計地區,應於主要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將指定辦理都市設計地區納入主要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都市計畫進行通盤檢討時,應對下列地區進行都市設計並納入細部計畫: 1. 新市鎮。 2. 新市區建設地區,包括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的新市區。 3. 舊市區更新地區。 4. 名勝、古蹟以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周圍地區,應予以保存。 5. 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的地區。 6. 其他由主要計畫指定需進行都市設計的地區。 根據實際需要,都市設計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的配置、綠化和保水措施。 2. 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的動線配置。 3. 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和自行車的停車空間和出入動線配置。 4. 建築基地的細分規模和地下室開挖的限制事項。 5. 建築量體的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以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的事項。 6. 環境保護設施和資源再利用設施的配置。 7. 景觀計畫。 8. 防災、救災空間以及設施的配置。 9. 管理維護計畫。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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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於主要計畫視實際需要指定下列地區辦理都市設計: 一、新市鎮。 二、新市區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