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都市計畫進行通盤檢討時,應對下列地區進行都市設計並納入細部計畫: 1. 新市鎮。 2. 新市區建設地區,包括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的新市區。 3. 舊市區更新地區。 4. 名勝、古蹟以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周圍地區,應予以保存。 5. 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的地區。 6. 其他由主要計畫指定需進行都市設計的地區。 根據實際需要,都市設計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的配置、綠化和保水措施。 2. 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的動線配置。 3. 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和自行車的停車空間和出入動線配置。 4. 建築基地的細分規模和地下室開挖的限制事項。 5. 建築量體的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以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的事項。 6. 環境保護設施和資源再利用設施的配置。 7. 景觀計畫。 8. 防災、救災空間以及設施的配置。 9. 管理維護計畫。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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