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1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這條法規要求在都市計畫中,這些公共設施應該按照地方的文化特色和居民的社區活動需求進行規劃和設計。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城市的公共空間和設施能夠適應當地的文化和居民的需求,提供一個適合居民休閒和社交活動的環境。例如,根據這一法規,可以設計一個符合當地特色的街道風景、人行道和自行車道系統,並提供適合無障礙人士使用的空間。這些公共設施的設計應該有助於促進社區的互動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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