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這些地區應被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並研訂更新的基本方針,這些內容應詳細記載在計畫書中。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72014/2002071621A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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