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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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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這些地區應被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並研訂更新的基本方針,這些內容應詳細記載在計畫書中。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72014/2002071621A001.htm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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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