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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