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或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