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必須變更者,應即依照本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連同團體或人民建議於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層報核定機關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核定後,公告周知。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都市計畫經過通盤檢討後必須進行變更,應按照都市計畫法所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如果檢討結果顯示無需變更,則應將檢討結果連同民眾的陳情意見提交給負責審議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上報核准機關備查後,公告予以周知。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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