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通盤檢討: 一、都市計畫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致原計畫無法配合者。 二、各級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不能配合者。 三、都市計畫實施地區之行政界線重新調整,而原計畫無法配合者。 四、經內政部指示為配合都市計畫地區實際發展需要應即辦理通盤檢討者。 五、依第三條規定,合併辦理通盤檢討者。 六、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涉及主要計畫部分需一併檢討者。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需根據以下情形之一進行通盤檢討: 1. 都市計畫因進行變更而導致原計畫無法配合本法第27條之規定。 2.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無法配合。 3. 行政界線的重新調整導致原計畫無法配合都市計畫實施地區。 4. 內政部指示為了配合都市計畫地區的實際發展需求而進行通盤檢討。 5. 根據第三條規定,同時進行通盤檢討與其他相關檢討的情形。 6. 根據第四條規定,進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需同時檢討主要計畫部分。 例如,如果原先的都市計畫在進行變更後無法配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規定,就應進行通盤檢討。另一例,如果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原來已經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無法配合新的區域計畫,也應進行通盤檢討。以上情形均需要進行通盤檢討,以確保都市計畫能夠配合相關法規和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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