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15

快速跳轉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除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如果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兩年,除非符合前條規定的情況,否則不得以藉口通盤檢討來進行變更。 根據第15條的規定,都市計畫在實施的前兩年內,除非符合其他法條所列舉的特定情況,否則不能進行通盤檢討和變更。這是為了確保都市計畫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穩定實施,同時也反映了都市計畫制定者對計畫內容的初步設定的尊重。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城市的都市計畫在2019年1月1日發布實施,那麼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除非符合其他法條所列舉的特定情況,否則都不可以以通盤檢討的理由進行都市計畫的變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除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