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除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外,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如果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未滿兩年,除非符合前條規定的情況,否則不得以藉口通盤檢討來進行變更。 根據第15條的規定,都市計畫在實施的前兩年內,除非符合其他法條所列舉的特定情況,否則不能進行通盤檢討和變更。這是為了確保都市計畫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穩定實施,同時也反映了都市計畫制定者對計畫內容的初步設定的尊重。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城市的都市計畫在2019年1月1日發布實施,那麼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除非符合其他法條所列舉的特定情況,否則都不可以以通盤檢討的理由進行都市計畫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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