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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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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團體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提出建議時,除非該申請或建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的情況,否則應該彙集起來做為通盤檢討的參考,而不是個別案例的零星變更。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都市計畫的變更是經過全面考慮並符合整體發展需要的,而不是只針對個別案例進行變更。依據該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提出建議的人民應該將其申請或建議提交給相關機關,並在通盤檢討時納入考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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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團體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