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團體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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