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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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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交通量及道路設計相關規定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遊憩設施用地的檢討有以下規範: 1. 兒童遊樂場:依照閭鄰單位設置,並且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 2. 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和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照閭鄰單位設置,並且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5公頃;社區公園應在每一計畫處所至少設置一處,且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的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4公頃。在人口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的山林或農地時可以免設置社區公園。 3. 體育場所:應該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的一半可以納入公園面積的計算。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通盤檢討後,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的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的面積。然而,如果情況特殊並且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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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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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道路用地按交通量及道路設計相關規定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