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劃設不低於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一公頃以上的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之總面積百分之十的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并以整體開發方式予以興闢。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21年7月15日所發布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該法規對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涉及的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的劃設和開發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法規,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時候,需要劃設不低於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一公頃以上的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之總面積百分之十的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且,這些用地應該以整體開發方式進行興闢。 例如,如果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涉及到一個總面積為100公頃的新市區建設地區,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應劃設不低於10公頃的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并且以整體開發方式進行相關興闢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新市區建設地區具有適當的公共空間和休閒設施,提升生活品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