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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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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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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
都市計畫
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發展特性、交通運輸狀況、大眾運輸建設、車輛
持有
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
市場、機關、醫療、公園、體育場所,及商
業
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自行車之預估數及貨物停車裝卸需求,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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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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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條件及期限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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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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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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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辦理機關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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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作業方法 §4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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