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針對學校用地的檢討有以下規定: 一、國民中小學: (一)在檢討學校用地需求時,應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合作,根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的人口發展趨勢,推算出計畫目標年的學童人數。這樣的檢討應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的授權規定。 (二)檢討原則: 1. 若有增設學校用地的必要,應優先利用合適的公有土地,並制定建設進度和經費來源。 2. 對於已經設立且能滿足需求的學校,應檢討和修改其他尚未設立需求的學校用地,並盡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不足。 3. 對於已經設立的學校用地中有剩餘或閒置空間的情況,應考慮多目標的利用方式。 (三)可以將國民中小學校用地進行合併規劃,以滿足中小學的需求。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由教育主管機關制定整體配置計畫和需求面積。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 - 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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