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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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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發展特性、交通運輸狀況、大眾運輸建設、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
  2. 2.市場、機關、醫療、公園、體育場所,及商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之用地或使用分區,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3. 3.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自行車之預估數及貨物停車裝卸需求,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針對學校用地的檢討有以下規定: 一、國民中小學: (一)在檢討學校用地需求時,應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合作,根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的人口發展趨勢,推算出計畫目標年的學童人數。這樣的檢討應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的授權規定。 (二)檢討原則: 1. 若有增設學校用地的必要,應優先利用合適的公有土地,並制定建設進度和經費來源。 2. 對於已經設立且能滿足需求的學校,應檢討和修改其他尚未設立需求的學校用地,並盡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不足。 3. 對於已經設立的學校用地中有剩餘或閒置空間的情況,應考慮多目標的利用方式。 (三)可以將國民中小學校用地進行合併規劃,以滿足中小學的需求。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由教育主管機關制定整體配置計畫和需求面積。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 - 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一

  • 都市計畫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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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發展特性、交通運輸狀況、大眾運輸建設、車輛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