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0 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在主要出入口處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的緩衝車道。 參考資料:行政院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範例:例如,一所學校在其主要出入口處規劃並設置了深度四公尺、長度十公尺的緩衝車道,以提供車輛進出時的安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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