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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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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2. 2.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0 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在主要出入口處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的緩衝車道。 參考資料:行政院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範例:例如,一所學校在其主要出入口處規劃並設置了深度四公尺、長度十公尺的緩衝車道,以提供車輛進出時的安全空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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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