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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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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園、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計畫書規定之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者,得免設置。 二、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三、兒童遊樂場:按計畫書規定之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
  2. 2.綠地及廣場用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依實際需要檢討之。
  3. 3.通盤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對於零售市場用地應該根據該地區的發展情況進行檢討。如果已經有足夠的市場供應,那麼剩下的尚未設立的市場用地應該進行檢討和變更。這意味著根據該條款,擁有管轄權的機關應該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以及該地區的發展情況來重新評估是否需要設立更多的市場用地。並且,如果已經滿足市場需求,則應該重新分配尚未使用的用地以滿足其他需求。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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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