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對於零售市場用地應該根據該地區的發展情況進行檢討。如果已經有足夠的市場供應,那麼剩下的尚未設立的市場用地應該進行檢討和變更。這意味著根據該條款,擁有管轄權的機關應該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以及該地區的發展情況來重新評估是否需要設立更多的市場用地。並且,如果已經滿足市場需求,則應該重新分配尚未使用的用地以滿足其他需求。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