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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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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停車場用地的面積應該根據各都市計畫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來檢討規劃。根據法條的要求,停車場用地的面積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的停車需求。 然而,在考慮到城鄉發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多元方式提供停車空間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情況下,經過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通過者,可以例外處理,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另外,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以及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停車需求較高的用地或使用分區,應該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檢討,留設適當的停車空間。 最後,根據第22條的規定,在規劃留設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時,應該配合汽車、機車和自行車的預估數量,並規劃所需的停車空間。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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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