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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2.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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