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依據教育主管機關以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四十二條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二、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三、大專校院:依教育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內容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面積。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關於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和遊覽車的停車用地,有以下解釋: 1. 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應按照其實際需求進行規劃,並考慮到轉運需求。 2. 遊覽車的停車用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需求進行檢討和規劃,或者選擇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供其停放。 可以參考的資料是都市計畫法第37條和第38條。根據第37條,都市計畫應評估並安排所需的公共設施。根據第38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應劃設專用區,以提供相應的服務和轉運需要。 舉例來說,一個都市計畫檢討的案例可能是根據實際需求,檢討和調整公共汽車和長途客運場站的容量和位置,以更好地適應轉運需求。另一個例子可能是根據遊覽車停車需求來評估和規劃適當的停車用地,可能選擇在某些地區劃設適當的公共設施用地供遊覽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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