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道路用地在檢討時,應考量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以及人行步道和自行車道的需求,並留設相應的空間。而綠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則需根據自然地形、設置目的和實際需要進行檢討。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本身,其中的第24條對道路用地、綠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檢討有詳細的規定。透過這些規定,都市計畫機關在進行通盤檢討時可以根據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以及人行步道和自行車道的需要,來確定道路用地的適當配置。同樣地,在檢討綠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時也必須考慮相應的標準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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