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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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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檢討,應依據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推計社會福利需求人口及整體配置計畫需求面積,檢討規劃之。
  2. 2.有增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
  3. 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五公頃以上之整體開發地區,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再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整體開發面積百分之五之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但因整體開發財務負擔、配合政策及地區需求等特殊情形,經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檢討需求得予以調整劃設面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道路用地在檢討時,應考量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以及人行步道和自行車道的需求,並留設相應的空間。而綠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則需根據自然地形、設置目的和實際需要進行檢討。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本身,其中的第24條對道路用地、綠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檢討有詳細的規定。透過這些規定,都市計畫機關在進行通盤檢討時可以根據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以及人行步道和自行車道的需要,來確定道路用地的適當配置。同樣地,在檢討綠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時也必須考慮相應的標準和需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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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檢討,應依據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推計社會福利需求人口及整體配置計畫需求面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