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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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