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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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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零售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已劃設但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應進行全面清查檢討,確定是否有保留的必要。如果有必要保留,應制定取得策略並擬具可行的事業和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中相關的規定。同時應考慮與新市區建設地區的合併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與舊市區地區的合併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和開闢。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5條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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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5 條規定:「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零售市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