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零售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5條的規定,已劃設但尚未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應進行全面清查檢討,確定是否有保留的必要。如果有必要保留,應制定取得策略並擬具可行的事業和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中相關的規定。同時應考慮與新市區建設地區的合併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與舊市區地區的合併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和開闢。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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