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機構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6條,當公共設施用地經過通盤檢討後需要增加,但該地區沒有合適的土地可供劃設時,應該考慮在其他地區進行多目標規劃設置。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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