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應依據災害潛勢資料、出流管制、逕流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興建計畫,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項內容: 1. 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這項規定指出,在整體開發地區中,計畫道路應該根據街廓規劃來進行檢討。這意味著計畫道路的規劃和設置應該符合整體開發地區的街廓規劃,以確保道路和街廓的協調一致。 2.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這項規定提到,對於計畫道路以外的既成道路(已存在的道路),應該考慮計畫道路的規劃情形和實際需求,進行檢討其是否需要保留或廢止。這表示既成道路的存在和使用應該符合計畫道路的規劃需求,並且能夠滿足實際的交通需求。 資料來源: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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