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對於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可以進行檢討變更。這意味著當公用事業機構擁有的設施用地需要進行變更以符合實際需求時,可以依照相關法規進行檢討並進行變更。使用這項法條的範例可能是當一家民營化的水電公司需要擴建水壩以應對日益增加的用水需求時,可以提出設施用地的檢討變更申請,以確保能夠符合實際的需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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