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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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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0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點重要的規定: 1. 住宅區的檢討必須依據都市發展的特性、地理環境以及計畫目標等因素進行,並區分成不同的發展性質和使用強度的住宅區。在進行檢討時,住宅區的面積標準應根據未來25年內預估的人口居住需求來計算。 2. 如果原本規劃的住宅區實際上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而且變更用途後不會對鄰近的土地使用分區造成影響,就可以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然而,如果要將其變更為商業區,就不能違反第31條的規定。 依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推測都市計畫對於住宅區的檢討是一個重要且必要的程序,其中考慮了都市發展的特性和地理環境等因素,並根據預估的人口居住需求來調整住宅區的面積標準。同時,該條例也允許將原本的住宅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必須確保變更後不會對周圍的土地使用造成不良影響,並遵守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對於變更為商業區的情況要特別注意。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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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