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0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點重要的規定: 1. 住宅區的檢討必須依據都市發展的特性、地理環境以及計畫目標等因素進行,並區分成不同的發展性質和使用強度的住宅區。在進行檢討時,住宅區的面積標準應根據未來25年內預估的人口居住需求來計算。 2. 如果原本規劃的住宅區實際上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而且變更用途後不會對鄰近的土地使用分區造成影響,就可以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然而,如果要將其變更為商業區,就不能違反第31條的規定。 依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推測都市計畫對於住宅區的檢討是一個重要且必要的程序,其中考慮了都市發展的特性和地理環境等因素,並根據預估的人口居住需求來調整住宅區的面積標準。同時,該條例也允許將原本的住宅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必須確保變更後不會對周圍的土地使用造成不良影響,並遵守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對於變更為商業區的情況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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