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2條中規定,對於工業區的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的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的工業區。該條還進一步規定了三項具體的檢討事項: 1. 工業區面積的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的指導,以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 2. 當工業區的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的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時,可以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3. 對於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的計畫工業區,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沒有妨害的情況下,可以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然而,如果變更為商業區的話,則必須遵循前條的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規。 例子: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2條,如果一個工業區的周圍土地逐漸發展成住宅區,對於住宅區居民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就可以考慮將該工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例如商業區或服務業區。然而,在進行變更用途時,必須確保這個變更不會對鄰近土地使用造成妨害,並且需要遵守相關法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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