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基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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