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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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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基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2. 2.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2條中規定,對於工業區的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的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的工業區。該條還進一步規定了三項具體的檢討事項: 1. 工業區面積的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的指導,以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 2. 當工業區的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的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時,可以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3. 對於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的計畫工業區,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沒有妨害的情況下,可以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然而,如果變更為商業區的話,則必須遵循前條的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規。 例子: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2條,如果一個工業區的周圍土地逐漸發展成住宅區,對於住宅區居民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就可以考慮將該工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例如商業區或服務業區。然而,在進行變更用途時,必須確保這個變更不會對鄰近土地使用造成妨害,並且需要遵守相關法規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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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2 條規定:「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