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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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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 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率,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2. 2.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3. 3.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了關於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的土地使用強度檢討和相關回饋措施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應按照大眾運輸導向的都市發展模式,對這些場站周邊地區的土地使用強度進行檢討,並制定相應的回饋措施,這些措施應納入計畫書中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例說明,在某個大眾捷運站周邊地區進行了土地使用強度檢討,並依據檢討結果制定了相應的回饋措施,例如建設更多便利的行人步道和自行車道,增加公共場所和綠化空間,以提高大眾運輸的便利性和品質。這樣可以更好地符合大眾運輸導向的都市發展模式,促進可持續的城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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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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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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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