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了關於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的土地使用強度檢討和相關回饋措施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應按照大眾運輸導向的都市發展模式,對這些場站周邊地區的土地使用強度進行檢討,並制定相應的回饋措施,這些措施應納入計畫書中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例說明,在某個大眾捷運站周邊地區進行了土地使用強度檢討,並依據檢討結果制定了相應的回饋措施,例如建設更多便利的行人步道和自行車道,增加公共場所和綠化空間,以提高大眾運輸的便利性和品質。這樣可以更好地符合大眾運輸導向的都市發展模式,促進可持續的城市發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