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訂定工業區發展及檢討原則,納入計畫書。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工業區,應依實際發展需要,會同工業主管機關訂定工業區活化再發展策略。 四、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當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過後,如果仍無法依照第22條的規定留設足夠的停車場空間,則應在計畫書中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的基準規定。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的獎勵規定。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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