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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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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訂定工業區發展及檢討原則,納入計畫書。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工業區,應依實際發展需要,會同工業主管機關訂定工業區活化再發展策略。 四、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當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過後,如果仍無法依照第22條的規定留設足夠的停車場空間,則應在計畫書中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的基準規定。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的獎勵規定。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政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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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