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訂定工業區發展及檢討原則,納入計畫書。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工業區,應依實際發展需要,會同工業主管機關訂定工業區活化再發展策略。 四、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