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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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