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5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的容積總量,並且應該同時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不僅要考慮到都市計畫的整體容積,也要考慮到與容積相關的獎勵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發現都市計畫的容積總量超過了原先設定的限制,那麼就需要對都市計畫進行調整,以符合整體容積的規定。同時,應該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確保在容積獎勵的過程中不會違反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都市計畫法第35條及相關解釋法令 - 相關法律專業書籍或法學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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