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得視實際需要情形檢討之。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6條,其內容如下: 1. 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這表示進行農業區的檢討時,需要考慮農業的發展情況、生態服務功能以及未來都市發展的需求。具體來說,應該考慮農業的產出、土地利用、農業政策等方面的因素,並根據這些因素來檢視農業區的適用性和未來發展方向。 2.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這表示在農業區內如果有舊有聚落,且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進行變更為住宅區: - 建築基地面積達到一公頃以上 - 人口達到二百人以上 - 能夠適當規劃必要的公共設施 在進行變更之前,需要確認舊有聚落並非違法建築,且符合上述條件後,方可進行變更為住宅區。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變更為住宅區的舉措合理並符合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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