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2.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